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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08-3-5 作者:藁城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办理条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报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三、办理程序

1.在工程进行中,藁城市防雷中心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测验收,每一项目(如:桩、地梁等)主筋焊接完毕,浇筑混凝土的前一天,报请藁城市防雷中心验收。

2.藁城市防雷中心在跟踪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责令施工方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需进行复检。

3.工程完工后,藁城市防雷中心对工程进行总验收,验收通过,发放《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4.到藁城市气象局窗口办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四、办理时限

符合审核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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