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办理条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报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三、办理程序
1.在工程进行中,藁城市防雷中心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测验收,每一项目(如:桩、地梁等)主筋焊接完毕,浇筑混凝土的前一天,报请藁城市防雷中心验收。
2.藁城市防雷中心在跟踪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责令施工方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需进行复检。
3.工程完工后,藁城市防雷中心对工程进行总验收,验收通过,发放《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4.到藁城市气象局窗口办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四、办理时限 符合审核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