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听证的事项,或者气象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气象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听证程序
(一)气象执法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的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气象执法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书面形式的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主持人在笔录上注明事由。 (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内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